(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超支或结余总体情况及原因分析,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
(三)验收工作组对各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
(四)各项目法人针对验收结论的整改情况。
(五)本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效果分析。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
(六)总结和建议。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对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的;
(五)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且未履行调整手续的;
(六)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论证不足、设计失误造成工程未达到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技术要求的;
(七)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八)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指南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国能综新能〔20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