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颁布的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指标进行编制,说明估算方法和编制依据,提供投资估算书。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概述。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阐述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必要性、政策符合性等。
(三)项目需求分析与预期产出。在详细分析项目所在地的农村电网现状、负荷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预期产出及成效等。
(四)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选址选线、共享廊道、项目建设条件、用地等要素保障情况。
(五)项目建设方案。变电工程方案、线路工程方案、停电过渡方案、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数字化方案、建设管理方案等。
(六)项目运营方案。项目运营责任主体、运营组织、安全保障、绩效管理等情况。
(七)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盈利能力分析、融资方案、债务清偿能力分析等。
(八)项目影响效果分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等。
(九)项目风险管控方案。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预案等。
(十)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研究结论、问题与建议等。
(十一)附表、附图和附件。
第四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确为农村电网项目,是否已纳入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论述是否清楚、充分,项目是否确有必要建设;
(三)项目方案的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建设方案是否达到深度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违反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相关技术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建设或改造不彻底的问题,是否存在大拆大建的情况;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是否落实,是否获取相关协议;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等是否合理,投资估算书编制是否规范,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批复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法人;
(二)对项目的总体意见;
(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应附的前置合规文件;
(六)对工程管理和招投标的相关要求;
(七)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八)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第十六条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不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不属于农村电网范围;
(二)项目未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