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建立工作专班和协调机制,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高质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省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协调服务,落实支持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加强政策扶持
鼓励各地研究制定与充电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对超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不断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价格机制,适时优化调整分时电价应用范围和时段,研究制定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上网送电等价格政策。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加强要素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要研究出台充电车辆停车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优惠。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场地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给予租金优惠,并为充电设施运营提供必要的便利,对正常服务的充电设施不得无故要求终止运营。
(四)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规划建设、场所运营的安全监管,压实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应急消防处置能力,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管控。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对充换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及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汽车厂商、充换电企业、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