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图集   报告视频   现场直播
沙龙活动   纸媒   新品发布 
展会图集   企业声音   专家视角
人物专访   策划   在线投稿
光伏太阳能      电池     水电      核电      碳管家    

资讯

视听

独家

明确新能源电站市场化配储模式!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正式稿公布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26 | 2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与电网企业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可以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发展规模、电力系统调峰需求、站址资源条件、项目经济性等,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自建、合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供能系统,推进新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油气、煤炭等传统能源企业依法依规利用自有矿权、土地等资源,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生产用能替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打造特色鲜明、链条完整、品牌高端、带动效应显著的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太阳能发电系统、风机装备、抽水蓄能发电关键装备、新型储能电池、储氢设备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促进新能源装备与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激发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潜力,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新能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运行评估认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和新型储能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解列拆除并修复相应生态环境。鼓励新能源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新能源设施设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新能源设施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

新闻    人才    直播     讲堂
| 热点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