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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21 | 3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奖励标准

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开放奖励标准为100元/千瓦。

2.“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建设奖励标准为单桩功率60千瓦以下:600元/千瓦;单桩功率60千瓦及以上:1240元/千瓦。

3.移动充电设施投放奖励标准为2400元/台.月

4.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并按超充桩、快充桩和慢充桩分类给予,即A、B、C、D级充电站中,超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216、183、151、0元/千瓦·年;快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106、90、74、0元/千瓦·年;慢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75、63、52、0元/千瓦·年。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5.充电精品示范区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为166元/千瓦·年。

6.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B、C、D级分别为106、90、74、0元/千瓦·年。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1074元/千瓦。

7.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奖励(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标准为300元/千瓦。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2.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维修电工证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3.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4.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6.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评审评价流程

1.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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