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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5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用电负荷分布图;

(二)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三)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四)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五)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六)高压受电设施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七)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八)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九)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十)配电网络布置图;

(十一)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无需提供设计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单次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应当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检验和接电。

不实行设计审查的高压用户,在竣工检验时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无功电力应当就地平衡。用户应当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当达到下列规定:

100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设计和施工标准予以改正。单次检查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不实行隐蔽工程中间检查的用户,在竣工检验时提交隐蔽工程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及试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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