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户暂拆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二)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执行暂拆;
(三)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四)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五)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的,按照新装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过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不变条件下,可以办理过户;
(二)原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三)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当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当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以中止供电。
第三十条用户更名,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在用户用电主体、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供电企业应当办理更名。
第三十一条用户分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可以办理分户;
(二)分立后的用户按照地址均应当具有独立的不动产权属;
(三)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四)分立后的新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五)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六)分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七)分户后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并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二)原用户应当在并户前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三)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
(四)并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五)并户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销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二)供用电双方结清电费;
(三)查验电能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电能计量装置。
办完上述事宜,即完成销户,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四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