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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5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改变电压等级供电,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照增容办理;

(二)改压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外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 用户改类,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受电设施内,因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电价类别、用电类别变化的,应当办理改类手续;

(二)用户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规定,申请两部制电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电价变更的,应当办理改类手续;

(三)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户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用电地名(地理位置不变)、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须向供电企业提出办理其它变更申请。供电企业发现用户档案信息与实际不符须进行变更的,用户应当配合。

因行业分类变化导致用电类别变化的,按照改类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供电企业应当予销户,终止供电;

(二)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三)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违约用电处理。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十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第四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中:

(一)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当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鼓励二级负荷采用双回线路供电;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

第四十二条 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其中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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