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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55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三)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四)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五)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七)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八)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涉网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书面意见予以整改,直至合格。单次检验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装表接电时间,装表接电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以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当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二)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三)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四)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当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五)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四十九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各项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二)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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