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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5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减容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

(二)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减容时长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三)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计收;非永久性减容期满,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其容(需)电费;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电费正常收取;

(四)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应当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

(二)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三)暂换和暂换恢复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四)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容(需)电费。

第二十六条 用户迁址,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址按照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二)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三)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照增容办理。新址用电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四)私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的,除按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四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以办理移表手续;

(二)移表所需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三)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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