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新装、增容用电,包括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环节。
第二十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重要用户等级确认资料、用电设备清单。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低压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以再行协商确定。用户应当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十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一)停止部分或全部受电设施用电容量的(简称减容);
(二)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的;
(三)迁移受电设施用电地址的(简称迁址);
(四)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简称移表);
(五)暂时停止全部用电并拆表的(简称暂拆);
(六)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
(七)变更用户名称的(简称更名);
(八)一户分列为两户以上用户的(简称分户);
(九)两户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的(简称并户);
(十)终止供用电关系的(简称销户);
(十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简称改压);
(十二)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
(十三)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简称其它变更)。
用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
第二十四条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