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一)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二)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
(三)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四)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以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九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以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供用电合同。
第九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影响供用电合同主要内容时,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乘以当期同类用户平均电量电价的四倍(两部制电价为五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计算;
(二)由于用户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该用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照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有关规定办理。停电时间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按照实际时间计算。
第九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二)用户用电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压偏差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