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由于计费计量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者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一)互感器或者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照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误差发生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计算;时间无法确定的,从上次校验或者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二)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照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考核能耗用的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无上述装置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计算。退补时间按照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数据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照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二条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故障、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者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当退补从差错发生之日起至差错更正之日止相应电量的电费,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照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无法确定的,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二)因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故障的,以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无上述装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照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无法确定的,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互感器故障的,按照电工理论计算方法确定的差额率计算退补电量;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照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计算退补电量。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先按照正常月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以与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第八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可以运用数字信息手段远程自动采集。
远程采集异常,且无法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的,可以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照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的,供电企业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可以终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