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容(需)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容(需)电费,应当按照实用天数计算,每日按照全月容(需)电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收取,日用电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有序用电不扣减容(需)电费。
第八十六条 容(需)电费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同一计费周期内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容(需)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容(需)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容(需)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容(需)电费。
在受电设施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容(需)电费。
以最大需量方式计收需量电费的用户,计收方式按照相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当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
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八条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供电企业按照实际用电天数对预收电费进行清算。到约定期限时,应当终止供电。
第八十九条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双方应当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第七章 并网电厂
第九十条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第九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九十二条用户自备电厂应当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基金和费用。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