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图集   报告视频   现场直播
沙龙活动   纸媒   新品发布 
展会图集   企业声音   专家视角
人物专访   策划   在线投稿
光伏太阳能      电池     水电      核电      碳管家    

资讯

视听

独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56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一百零一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不得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违约责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

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三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违约使用电费一般不得超过应补交电费的三倍。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长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长:电力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五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一百零六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电力行业协会推动制定供用电活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供用电先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提前”“至少”“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满”“超出”“超过”“以外”“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同时废止。

新闻    人才    直播     讲堂
| 热点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