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做好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及时发放助医款等,确保资助对象及时得到帮助。
3.做好项目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构建“慈善+救助”模式,与“幸福家园”项目联动,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大病患者。
5.在慈善资助的基础上,链接资源,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大病患者积极争取其他方面的帮助。
(十三)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部提高到每人80元/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推进措施:
1.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明确两项补贴的补贴范围,严格落实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程序,推动实现应补尽补。
2、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比对核定应享未享和应退未退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名单。
3.各县区将残疾人补贴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除省财政对政策保障范围内的各县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脱贫县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予以适当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4.市级基础补贴标准每年原则上按照8.5%比例增长。允许各县区结合实际,经评估论证和备案同意,适当提标扩面,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群体生活质量,提标扩面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十四)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330件,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推进措施: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2.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向基层困难群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渠道及联系电话,提升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利用率,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体合法权益。
(十五)强化困难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120人。(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推进措施:
1.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加大关爱帮扶政策宣传力度。结合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机制,发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和退役军人“结对子”,主动联系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了解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对符合帮扶条件对象,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2.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重点帮扶因病、因残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对受助对象分类进行生活、医疗、就业、创业等帮扶援助。对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次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次不超过3000元补助。对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