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能源领域准入准营
1.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提前15天向全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国有企业至少拿出10%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
3.以建筑屋顶、交通廊道、省级以上开发区、26个整县试点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2023年底前建立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开发运营。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备案,支持企业自建自用、余电上网,支持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并允许整合打捆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流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市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公共充电设施领域准入准营
4.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充电设施网络布局规划并与国土空间、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支持民营企业成片区规模化建设运营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并打捆办理备案手续。
5.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6.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市县人民政府)
三、优化交通领域准入准营
7.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和站场,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配套外部电源电力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其中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8.对列入国省相关规划、计划新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均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运营。
9.全省选择20个左右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向民营企业推介,整体转让经营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
10.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全省规划布局,主导建设通航机场和航空飞行营地,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11.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域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积极推进与京津冀等地区跨省互认与核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市县人民政府)
四、优化市政和公共服务领域准入准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