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公司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公司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供电公司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三)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四)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五)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