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满足“两个基本”为目标,竭力保障用电需求。立足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既要满足一般家用电器同时使用的需要,又要满足农牧户铡草等基本生产需求,不断提升牧区生活生产水平。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原则上对每个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只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坚持以尊重用户意向为原则,助力解决用电问题。农牧户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用户共同筹措;边防哨所申报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力保障祖国北部边疆稳固可靠。
四、工作安排
(一)需求摸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逐一入户开展需求摸排工作。根据入户摸排情况建立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台账、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台账,电网公司尽快编制《电网延伸供电方案》,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编制印发《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方案中需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备案。
(二)建设规划。从2023年8月开始,到2024年底,集中完成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工程。其中,2023年9月底前,完成需求摸排工作,形成电网延伸通电工程、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至2千瓦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台账;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完成全部电网延伸通电工程、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任务。
(三)工程实施。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或升级工程通过统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为确保公益惠民工程的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招投标确定工程实施主体时,同行条件下优先考虑熟悉农村牧区和农牧民、边防哨所用电需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设计、建设、施工和运维一体化能力的企业。电网延伸通电工程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四)资金来源。农牧户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用户按照70%∶15%∶15%进行费用分担;边防哨所申报新建或升级新能源供电系统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保障。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电网延伸通电工程建设资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农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自筹资金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