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优化电网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三)优化核准前置要件办理。已投运的变电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四)规范用地手续办理。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电网项目应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可以县为单位打捆上报,电网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在避让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五)落实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用地指标。按照“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州统筹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由电网项目业主负责,积极对接各地统筹保障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电网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自然资源厅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后续的用地报批手续及国土使用证的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电网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优化环评水保审批手续办理。电网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相关部门(单位)批复文件不作为环评水保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七)强化电网项目用林支持。加快办理省级及以上重点电网项目占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手续,优先保障电网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供给。电网项目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已分别取得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可根据立项文件或初设批复对变电站和线路占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手续分开办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八)优化开工手续办理。不涉及房建、市政类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电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四、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优化电网项目用地审批服务机制。对确需分期建设的电网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抢险救灾等应急保电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