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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1 | 3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7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件提出,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同时,现货市场运行时,上述用户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减轻经营主体电力接入环节成本。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代章)

2023年7月24日

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

1.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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