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要素支撑保障。严格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对绿色能源产业重点布局的区、县(市)在能耗总量指标考核分配中给予倾斜支持。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电力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债券、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加大绿色能源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深化对外开放和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和“一带一路”绿色能源产业合作,畅通要素联通和流动渠道。深度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升贸易绿色化水平,规避外贸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意见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所列的补助(奖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本意见有关奖补时间从2023年起计算,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