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5月书面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40条,其中采纳或基本采纳32条,未采纳8条,采纳率80%。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部分单位对“电力安全事故”理解有偏差,简单等同于“电力事故”,实际上“电力安全事故”是《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以下简称599号令)命名的专有名词,特指大面积停电、停止供热等事故,不含人身伤亡事故,故不采纳;二是对部分细节内容的修改意见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事故调查进行或偏离“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的主题等,故不采纳。
四、编制的总体思路
31号令主要是对599号令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的展开和细化,相关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过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据有31号令使用经验的我局派出机构反映,在调查工作中,31号令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另外,我局部分派出机构参与过地方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其表示从参与调查的经验来看,31号令主体内容在当前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鉴于此,我局认为,在上位法规599号令未修订的前提下,可在31号令原文内容基础上“小修”而非大改。在此原则下,重点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机构改革、电力安全“齐抓共管”等形势需要以及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五、主要内容
本征求意见稿共39条,主要内容涵盖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全过程,包括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相比31号令,删除1条,新增3条,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更新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一是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机构职能、名称已然发生变化,予以修改更新。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中加入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更新原规定相关内容。承接新《安全生产法》中有关事故调查新的规定和要求,参考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等不同行业的事故调查程序,完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增加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的有关条款。
(三)删除能源监管机构内部的职责分工有关表述。为了增加事故调查实际运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文中不再体现能源监管机构内部工作职责的程序规定,删除 “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能源监管机构”。
(四)参考其他行业有益的经验做法丰富完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一是综合多家派出机构实际调查经验,对事故调查方案、调查内容、应查明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二是参考借鉴矿山等行业较为成熟的调查处理程序,采取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细化组长职责,提升事故调查组工作效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