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各县(市、区)和各园区,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和考核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总量减排核算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开展自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严禁违规“两高一低”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健全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加强“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持续加强结果执行的指导与监督。严格落实金融机构“两高一低”项目融资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节能减排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对接落实国家相关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节能标准、排放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市机关后勤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领域。重点围绕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业绿色制造示范体系建设、节能减排(建筑节能)等领域,谋划包装一批高质量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在财政资金、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抵押贷款产品。鼓励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落实落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贯彻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梧州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