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指导市、县建立绿色低碳发展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先行区建设。支持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规划,对新建重大项目用地等予以倾斜。强化园区“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产业园区扩区升位和跨区域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支持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区域创新人才集聚地,加快集聚绿色低碳产业人才和创新团队,省级人才计划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强化法治保障。支持宜宾依法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立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沿江“开黑店”、超排偷排漏排、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探索实施“司法+碳汇”制度,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健全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协作体系,完善川渝、川滇联合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工作机制,加强交界区域环境违法问题和污染纠纷协同处置,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化一体化系统保护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