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先进材料产业链布局,建立各产业环节梯次培育体系,依托重点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优化产业集群发展,扩大优质产品供给,提高产品本地转化率。
鼓励和支持本市先进材料产业集群与长株潭等地区的优势产业集群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第七条【产业园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推动产业园区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发展。
产业园应当完善市政设施配套和城市服务功能,建设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先进材料产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咨询、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第八条【产品质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推动品牌建设,增强先进材料产业质量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各类相关主体在先进钢铁材料、先进陶瓷、现代农机、新金属复合材料等领域主导或参与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支持相关企业参加国家企业质量标准领跑者行动及其评价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及时将优质本地产品申报纳入省级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首购政策,加大优先采购力度,促进本市品牌经济发展。
第九条【技术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征集和发布先进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攻关目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力度,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团队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产业技术国内国际交流,加强先进材料技术创新合作。
第十条【产业数字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材料产业融合,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
支持园区规划建设网络系统、公共云平台、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综合配套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设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传统材料产业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调整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搭建市县联动招商网络,加大先进材料产业下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效率,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促进交流与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平台,促进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