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项目核准)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在输电线路通道或者变电所(站)站址范围内实施现有输变电设施增容或者改建、扩建的,项目核准部门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以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简化、优化电网建设的有关程序,加快电网项目建设。
第八条(预留电力线路通道)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时,要结合电网建设规划,预留输电线路通道,其建设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在市政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以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超出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组织技术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
市政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助。
第九条(电网建设集约用地)
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绿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鼓励变电所(站)与公共建筑、市政设施相结合建设。经论证技术可行的,电网企业应当支持,原则上按照地上变电所(站)的标准承担投资费用;区(县)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规划用地、消防、环评等工作,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对列入市、区(县)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优先保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独立选址的户内式地上变电所(站),受占地面积限制难以就地安排绿化建设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支持电网企业统筹安排绿化建设。
电网建设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征收等手续的,应当在当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充分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建设)
电力架空线(包括杆、塔基础)建设不实行征地,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范围的土地权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区(县)或者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使用”的原则,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协议,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并切实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电网企业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委托区(县)或者乡镇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