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根据我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用户,督促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应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定期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三)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四)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
响的;
(五)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 / T 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