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运行及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