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
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关于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3〕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
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能源等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带*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