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示范应用
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执行政策奖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村地区基本覆盖,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
9.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0.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