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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1 | 2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环境营造

1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12.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14.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附则

奖补对象。本政策第五条“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第六条“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指企业,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除上述条款,本政策其余条款,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包括延续政策)。

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奖补兑现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推广适用新能源汽车”、第九条“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以及第七条“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中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容,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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