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税收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等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引导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支持各市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基金”,为承贷银行提供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获得绿色金融相关金融产品扶持。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税务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发挥协会在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引领推动作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对其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将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宣传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