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新兴场景合同能源管理应用
推动集中式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水(冰)蓄能系统、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集中冷热联供能源站、高效空调机房、光伏建筑应用等新兴场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方面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规划、设计、施工与运维一体化服务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能源局、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
建设单位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聘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定期对节能量进行核算;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项目现场的运维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现场管理要求,保障安全质量进度,不得无故拖延节能改造进度;在合同期内,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核查;合同到期后,按约定移交项目技术资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涉及消防、供配电、通风空调等非设备更新的系统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改造设计并提交图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有关现行标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设计,鼓励建筑节能领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有关施工管理要求;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省级统筹安排现有相关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动态发布合同能源管理合格供应商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调研,组织召开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对接会,提供相应政策支撑,促进双方合作;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观摩会,组织合同能源管理优秀案例评选,总结成绩、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和激励先进,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围绕建筑节能降碳,编制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适宜技术指南,开展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高性能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能耗及碳排放计量、能耗基准与节能量核算等关键技术攻关。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科技成果在皖转化,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和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督促指导节能服务公司推广使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完善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标准体系,加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规程》《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效提升技术标准》等地方标准应用落实,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监管与计算标准等地方、团体标准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