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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力需求响应通知:鼓励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等参与实时响应!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03 | 30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完善需求响应效果评估方法

(一)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尽量减少企业生产调整、集中检修等原因导致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将响应日分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对年内3次以上不参与应约或年内3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参与资格。对年内2次以上不参与应约或年内2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的负荷聚合商,原则上及时予以清退,两年内不得参与需求响应,并将其违约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开。

四、修改备用容量效果评估等要求

(一)备用容量申报主体。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补偿机制,激励用户构建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小时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约时备用容量,分钟级、秒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实时备用容量,其可调节负荷资源全年处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启动响应条件。

(二)备用容量评估标准。月度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申报的月度容量计算。用户可于月底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请月的次月生效,如不申请变更,则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补偿金额按照月度备用容量乘以容量补偿价格确定。月度备用容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当月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量的比例大于或等于80%;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负荷大于或等于月度备用容量的80%,实际响应时间大于或等于协议约定的调用时间;根据电网供需平衡实施需求响应的情况,半年度有效执行次数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1。

(三)特殊情况判定。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际情况,在邀约响应时段结束时间点之前,要求参与主体提前取消需求响应,造成参与主体出现无效响应和无效容量的情况,对参与主体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

五、调整响应补偿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细化调控时间系数。为有效应对长时段的电力供需矛盾,在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中,将调控时间系数由原来的4档细分为6档,以提高参与主体获得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费用,更好激励参与主体长时间开展削峰填谷。具体调控时间系数见附件2。

(二)调整补偿发放方式。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用户、负荷聚合商代理用户的补偿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直接支付或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组织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摸排,动员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积极参与,主动移峰填谷,不断扩大需求响应负荷资源池,推动全省在非严重缺电情况下全部通过市场化需求响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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