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围绕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机制。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强化河湖长制,优化水污染补偿机制,健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不断夯实各级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调度管理。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从产业准入、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链四方面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加强“两高”项目全过程监管。金融机构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两高”项目不予贷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咸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地方性法规标准
贯彻落实中省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完善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标准。严格执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
健全绿色担保机制,积极探索采矿权、排污权抵质押等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释放减税红利,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对与高耗能企业开展市场交易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结合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持续推广供热计量收费。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咸阳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税务局、国网咸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