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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6 | 2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核实油气资源开发企业新增川内供气量价情况以及为在建、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供气量价情况,核实为天然气发电量价保障供气的中长期协议。

核实已建、在建和新建跨省外送国调(网调)水电项目电量留川情况,同步核实是否签订了增加留川电量的中长期协议。

第六条 新能源资源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调节能力水库电站原则上配置附近60公里范围内的新能源资源,就近接入水电站升压站实行水风光一体化开发,配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水电站核准批复的总装机容量规模。

在建、新建天然气发电和煤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等量配置新能源资源(气电项目装机容量以设备招标结果为准,煤电项目装机容量以核准文件为准),现役煤电机组“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项目按新增调峰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资源。其中,“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四川省的相关产业政策,纳入当年改造计划并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目标。

为天然气发电项目长期经济可靠运行提供量价保障(按年利用小时数3500小时以上测算用气量,90%以上用气量为合同内气量且执行基准门站价),并与天然气发电项目法人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结合协议签订情况对油气企业配置相应规模的新能源资源。鼓励油气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分享新能源资源激励指标。

存量国调(网调)机组在原有送电协议基础上增加留川电量,并缴纳送出省输电费用,且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结算的跨省外送水电开发企业,按“新增留川电量/我省水电年均利用小时数”换算成装机规模确定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新增国调(网调)机组在落实国家送电协议的基础上,新增的留川电量价格不高于存量国调机组留川电量均价,并缴纳送出省输电费用、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结算的跨省外送水电开发企业,按“新增留川电量/我省水电年均利用小时数”换算成装机规模确定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鼓励进一步降低留川电量价格。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新能源资源普查、基地规划、用电增长和电网规划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配置方案,协调有关市(州)落实配置的新能源资源、项目布局、开发时序等。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初核结果及时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就新能源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章 实施方案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编制依据、新能源资源、建设规模、接入方式、开发模式、利益共享机制、项目法人与市(州)责权利、项目投资和收益、开发时序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应与电网规划、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等重点规划相衔接,符合全省新能源发展总体要求、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要求以及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明确环保水保、土地政策、接入消纳等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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