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提出,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时争取将新能源相关重点电网项目、调节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电力等规划,电网企业要根据《激励措施》需求加快重点电网项目建设,满足项目电力送出需求。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级有关部门,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川发改能源〔2022〕721号)政策落地实施,促进多能互补电源加快建设,进一步规范激励措施配置新能源资源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5月29日
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推动实施我省《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川发改能源〔2022〕721号,以下简称《激励措施》),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促进多能互补电源加快建设,结合电力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
第一条 符合《激励措施》的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新能源资源配置申请,原则上项目法人与新能源资源配置主体应一致。
第二条 项目法人应满足以下类别条件。
已建、在建和新建具有季及以上调节能力的省内消纳水库电站。跨省外送国调(网调)水库电站适用于《激励措施》电力资源留川+新能源资源配置条款有关要求。
在建、新建天然气发电、煤电以及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改造项目。
支持或参与天然气发电项目,签订了量价保障中长期供用气协议的供气企业。
已建、在建和新建跨省外送国调(网调)水电项目电量留川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项目法人应准确填写新能源资源配置申请表,提供申请配置的支撑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符合《激励措施》要求的项目法人申请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第二章 初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受理的新能源资源配置申请开展初核,核实项目法人合法性、股权结构等以及申请资源配置的相关依据。
核实水电项目的调节能力、核准规模。
核实在建、新建天然气发电和煤电项目装机容量,存量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改造项目新增调峰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