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发电、煤电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核准后1年内未按规定开工的,取消新能源激励权利。
第十六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督导项目加快建设,按月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时争取将新能源相关重点电网项目、调节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电力等规划,电网企业要根据《激励措施》需求加快重点电网项目建设,满足项目电力送出需求。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多能互补电源及新能源项目实施月调度、季评估、年考核。根据项目开工投产时间,按照《激励措施》要求,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对推进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得力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督查。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按本实施细则配置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建立与相关地方共享机制,鼓励属地注册,并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调度协议和结算合同,其发电量留川使用。对新能源项目与跨省外送水电站互补运行新增的发电量,因地制宜研究接入电网等方式,保障电量优先留川使用;因需要实施外送的,相应增加水电留川电量或缴纳省内过网费。
第二十条 不属于《激励措施》安排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按《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7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我省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内容为准,实施期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