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 5 年(2018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须具至少具有 2 个磷酸铁锂电池集中储能或其他含配套储能项目工程 EPC 业绩,单个项目储能规模不小于 30MWh,(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或竣(完)工类证明材料等,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4 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相关证书(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合同实施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至少担任过 1 个 10MWh 及以上风电/光伏配套磷酸铁锂储能或其它含磷酸铁锂储能项目(单座储能电站、综合能源、多能互补等)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或竣(完)工类证明等材料,必须提供本项目证明材料与拟派项目经理的关联性文件)。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为集成单位,2 个或 2 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1 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2018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须具至少具有 2 个磷酸铁锂电池集中储能或其他含配套储能项目工程设计或 EPC 业绩,单个项目储能规模不小于 30MWh,(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等,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5.2 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承装二级和承试二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近5 年(2018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须具至少具有 2 个磷酸铁锂电池集中储能或其他含配套储能项目工程施工或 EPC 业绩,单个项目储能规模不小于 30MWh,(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