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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能减碳领域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储能项目安排金额最高500万元!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9 | 2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使用。若不及时履行调整程序,将按照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收回市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向市发改委报送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专家验收意见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管理参照《成都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成财制〔2021〕4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汇总申报单位需向市发改委提供正式情况说明,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市预算内投资相应部分:

(一)项目终止实施且资金仍有结余的;

(二)未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要求使用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下列行为,市发改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市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预算内投资的;

(二)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市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单位、企业自觉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财政等机关依据职能职责进行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市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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