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项目安排的市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投资安排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具体包括:
(一)近零碳项目。主要支持近零碳产业园区、近零碳旅游景区、近零碳企业、近零碳社区、近零碳公共机构等项目。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主要支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前提,将当地良好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动力、助力增产增收,反哺生态保护的项目。
(三)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项目。主要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等项目,太阳能光伏、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城镇建筑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等项目。
(四)污染治理项目。主要支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塑料污染治理以及大气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项目。
(五)降碳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支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降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用户侧储能、电网侧储能、电源侧储能、虚拟电厂储能等领域项目(验收合格达到条件后进行后补助)。
(六)配套资金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省明确要求需要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发展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且项目已经开工或申报当年能够开工,并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体。
(一)资金申报单位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负责将申报资料按规定报送汇总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二)汇总申报单位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领域、本地区资金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文件和申请报告,梳理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市属国有企业项目需报项目对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转报市发改委。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领域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申报资金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市级预算内资金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汇总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