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需求、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五)项目前期手续相关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证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环评批复等(不涉及的需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六)项目单位确保申请资金的新建项目当年年内开工的承诺函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七)项目实施单位和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满足申报要求和真实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八)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九)按上级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已足额安排经费的;往年已在本专项中安排资金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评估审核。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审核,评估审核重点内容包括项目对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程度,项目是否经济可行、投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等,专家评估审核相关经费在本专项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编制与下达。市发改委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评估审核结果、资金需求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研究提出补助项目建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发改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预算内投资。
第十四条 市预算内投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等信息纳入项目进度报送范围,由汇总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送。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项目在市预算内投资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超过申报时确定的预计竣工时间,导致市预算内投资长期闲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