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深化“大招商”机制,落实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围绕延链补链强链,深化与央企、省属国企、珠三角市属企业及龙头企业、优质企业招商对接。积极组织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世界粤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充分利用中介、展会、招商推介活动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建设招商引资对接平台,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负责)
(四十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发展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不少于60家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十八)贯彻落实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新培育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鼓励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省职教城(清远)事务中心负责〕
(四十九)落实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五十)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负责)
六、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十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负责)
(五十二)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依托市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市直商(协)会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企业沟通,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增强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