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二十九)推动粤港陆路运输全面恢复常态,清理取消一切限制性措施,进一步简化流程、便利通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十)支持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进博会、农博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支持企业出海拓市场,为企业赴境外参展、国际采购商入境采购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企业抢抓海外订单。(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贸促会、工商联负责)
(三十一)根据国家、省进口贴息目录,做到应贴尽贴,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支持大宗商品、机械设备、再生金属等重点商品扩大进口规模。(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大力推动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以高新区、清城区为重点建设清远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行示范区产业集群。(市商务局负责)
(三十三)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推出出口货运险、进口货运险、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等流通体系保险产品,扩大承保覆盖面。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局,清远海关、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十四)加快推进普洛斯清远时尚科技产业园等重大外资项目开工建设,建立完善与在清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
(三十五)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协助外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申请获得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商务局,清远海关负责)
(三十六)落实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等“稳外资”系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10%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协助申请省财政资金。(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