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验收。涉及在供电公司所辖公网变电站、运行输电线路的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接受供电公司的管理。
(五)资金管理。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结算,并进行外部审计。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与供电公司协商,委托供电公司代建,资金拨付给供电公司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六)运行维护。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其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用电客户可靠用电。对于由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的、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据资产属性可由市、县(区)政府与客户、电力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无偿移交至供电公司管理,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供电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