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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储能补偿:容量0.2元/度、调峰充电0.55元/度+放电0.25元/度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22 | 2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5月16日,新疆发改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给出四条激励政策,明确给予容量电价和储能参与调峰的充电、放电补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解决储能充放电成本较高、市场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此次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一个协同机制、四项激励政策、三项配套措施。一个协同机制,即优化储能与新能源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多种技术方式的新型储能,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合理确定储能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制定年度储能建设方案。

四条激励政策:

一是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是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我区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0.2元/千瓦时的容量补偿,2024年起逐年递减20%直至2025年。

三是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充电的,按照充电电量予以0.55元/千瓦时的补偿,放电时按照0.25元/千瓦时补偿,获得放电补偿时不再同时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完善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四是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建、租赁的形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共享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

三项配套措施:

一是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

二是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完善调度运行规程,创新调度控制手段,保障各类储能公平合理、灵活优化调用。

三是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督促储能项目单位规范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推进上述政策措施落地,为储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储能综合效用。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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