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储能容量租赁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具体标准。2025年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容量租赁参考价格(2023年参考价暂定300元/千瓦·年),引导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合理形成。新能源企业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根据当年租赁参考价签订不低于5年租赁协议或合同。探索建立新型储能容量市场,推动风电、集中式光伏与新型独立储能进入容量市场进行交易。
六、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推动削峰填谷。
七、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储能调度运行规程,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保障各类储能能够公平合理利用。持续健全调度自动化系统,创新调度控制技术手段,支撑储能独立参与系统调峰、新能源与配建储能联合运行、新能源与共享储能统一优化调控,实现各类储能灵活优化调用。能源监管机构应在《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修订时,明确、细化各类储能的考核和补偿标准,激励储能企业使用好、维护好储能设施,规范电力调度机构在临时调峰、紧急调峰时调用储能的行为。
八、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独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程序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电网企业应科学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规程规范。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