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路桥区新型储能项目等五类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其中在新型储能项目方面,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健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等工作。小型储能项目开展专项论证,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区供电局参与。区供电局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的新型储能项目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与考核。
政策原文及官方解读如下:
关于明确路桥区新型储能项目等五类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区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对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业务相近原则。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