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结合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在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车场、小微停车场、城市边角地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规划建设换电站,推进公交站、火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全覆盖,持续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
(三)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4.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建设流程指导。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
5.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
6.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各镇街、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7.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
(四)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条件
8.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或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应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